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