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