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承担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或错误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二)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三)已接受检测申请但未及时进行检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