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遭受雷电灾害后,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及时作出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灾情复杂的,应在接到灾情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灾害鉴定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