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