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第五条有效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