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