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