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