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