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