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