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