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