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