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倡和支持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