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政府可以对符合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的公益事业项目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并给予适当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完成政府委托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后,应当将项目的开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