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