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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