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已修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八)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建立突发事件志愿者快速动员机制,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迅速投入突发事件的辅助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