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以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种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或者其他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者联合会或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