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欠缴金额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