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反映,并研究解决工会存在的困难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对议定的问题,应当做出纪要。联席会议议定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