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省、市(地)、县(市、区)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