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工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五)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补充保险;

(六)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