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