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