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