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