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面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