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