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