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保育与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学前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