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生和设置班额。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农村留守适龄儿童入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