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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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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