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六十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项目库或者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