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