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