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