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毛拉洞水库、赤田水库、什玲河、藤桥东河、藤桥西河等重要水源地两岸与周边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加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