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三)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