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