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在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