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道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道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