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道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负责乡道养护的人员,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养护合同。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