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水管理部门对水库工程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库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库工程建设的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审核和监督水库工程项目的投资兴建;(四)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县水库工程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处理水事纠纷;(五)协助防汛、抗洪、抗旱工作和调度水库工程用水;(六)对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