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水管理部门对水库工程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库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库工程建设的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核和监督水库工程项目的投资兴建;

(四)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县水库工程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处理水事纠纷;

(五)协助防汛、抗洪、抗旱工作和调度水库工程用水;

(六)对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