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自治县水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