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治理、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水库工程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筹集水库工程建设资金,投资建设水库工程及设施。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