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水库工程,是指本自治县内的水库主坝、副坝、库区(回水区)、坝后或者主渠道电站、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建筑物,界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附属的道路、通讯、监测等设施。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