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灌溉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合同。水库工程的水实行有偿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缴纳水费。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水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管理单位可以限制其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水源、擅自安装提水机具、开挖或者扩大引水口。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