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灌溉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合同。

水库工程的水实行有偿使用。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缴纳水费。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水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管理单位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水源、擅自安装提水机具、开挖或者扩大引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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