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并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水文预报。

水库工程出现异常现象或者险情征兆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县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水库工程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